紧急!中国富豪海外资产曝光进入30天倒计时
最近突然特别多的富豪朋友们来找我办税务天堂的移民。想想这么多年,我一直在劝土豪们:移民千万不要去大国,一定要拿小国护照。可是他们一直听不懂。现在有了CRS,总算把一部分人给吓明白了!!
CRS究竟是个什么鬼?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即“共同申报准则”,是一套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申报的标准,目的是为各国提高税收透明度和打击逃税行为提供有效信息依据。
怎么还能提高土豪们的智商呢?
故事是这样的:
这几年全球经济不好,各国政府都缺钱。美国最坏,2010年就通过了FACTA(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要求全世界的金融机构把美国税务人(美国护照,绿卡和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的信息无条件向美国税务局申报。
其他国家一看,这招不错啊能捞着钱,就一起提出了全球范围的CRS(Common Reporting System),意思是共同税务汇报系统。也就是说全球各国联合起来打击逃税,让所有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将他国的税务人在本国的账户信息自动汇报回他的税务所属地。
CRS一宣布,国家们纷纷响应,现在已经100多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协议(具体名单见文末)。富豪们习惯藏钱的地方都签了,包括香港,包括新加坡,包括澳洲,包括新西兰,包括整个欧洲。。。
对于在海外有很多钱的中国富豪来说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
如果你仍旧是中国护照持有者,
或者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
你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对于中国国税局就是透明的了!
海外的金融资产包括哪些?在海外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架构下或投资公司账户里的现金,金融产品,带现金价值的保单,年金合约等。。。
不包括哪些呢?房产,珠宝首饰,字画古董,飞机游艇,海外公司股权…当然这些资产的持有架构很有讲究,一定要自带顾问,搞错了就会变成金融资产,然后归入CRS范畴。
中国税法一直都是紧追美国,抄袭美国的。中国的税法和美国一样,是属人不属地的。什么意思?就是只要你是我中国护照持有者,或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那么你的全球收入都依法必须给中国纳税!
过去,中国苦于国力不够强大,不能像美国政府那样强迫全世界的金融机构必须让每一个开户的客户声明自己是不是美国纳税人(W8/W9你必须选一个签字),所以追不到富豪们在海外的收入。
但是,中国特别想追到富豪(还有贪官们)在海外的资产和税款呀。所以,政府就非常积极地参与国际讨税行动。早在2015年12月17日,中国就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即《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规定各签约协议国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等需要想中国税务局自动提交(无须通知或得到客户同意)中国公民和税务人的一切资产和投资资料。凡持中国公民身份及怀疑是中国税务居民的,都定义为须向中国税务总局自动申请的人群。
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AEOI(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信息自动交换)系统,2018年9月中国将把CRS下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进行第一次自动交换。也就是说,到2018年年底,中国政府将账务中国税务人在全球100多个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
肿么办?
我个人觉得,CRS是一件好事。首先,每个中国公民都应该严格依法纳税,国家需要每个人的贡献!第二,希望贪官们的脏钱无处可藏,这样真会大快人心!
对于资金收入来路清白的富豪们,我有一些合理合法避税的想法。
小提示:
抓紧时间办理税务天堂护照(再次重申,世界上最好的护照就是好用的小国护照,成本十几万到几十万美金,几个月搞定,一天移民监都不用坐,全世界130多个国家随便飞不用签证,还可以采用购买房产的方式移民);
抓紧时间全家到香港或其他海外开设银行账户。建议一个人至少需要开设2个银行账户,多多益善(不说原因,去做就是了)。2017年1月1日起开户会更加困难和繁琐,需要提供自我税务申明等;
海外现在已经有账户的,尽量将每个账户金额减少到100万美金以下;
利用信托,基金,保险,投资机构,房地产等多种资产配置来分散资产的持仓;
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股东,贵金属,公司股权等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品类;
光有税务天堂护照还不够,一定要有一个海外非税国的住址和当地电话。最理想的是搬到香港或者新加坡居住(特别是拥有香港临时身份证和新加坡绿卡的人)。香港和新加坡适合国人居住,而且投资收入完全免税。
税务天堂移民,海外财富管理,海外保险,海外股权投资等,细节决定成败!有钱人必须自带顾问,富豪们找我就对了!(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真正的有钱人应该自备避孕套)
“这世界上没有什么事儿是一定的,除了死亡和税收。”--本杰明.富兰克林
分析与解决方案
一、中国富豪阶层人心惶惶
2017年7月1日,中国开始执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面对即将到来的CRS,富豪阶层人心惶惶,很多事情都在悄悄地发生变化。
(1)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的经理们已经连续几个月忙于研究该如何应对该政策;
(2)有的大型企业为向CRS税务机关反击,高薪聘请税务局反避税部门人才,以寻求更巧妙又合法的策略避税;
(3)还有的富豪选择采用信托、股份公司等方式来隐藏财产。
CRS主要关注海外金融资产,其中包括:在海外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证券公司的股票等。CRS来势汹汹,就连瑞士银行也加入了信息交换的行列。富豪阶层除了要面对税收问题外,还要面对个人隐私随时可能会被曝光的风险。
二、小国护照:CRS风暴下的财富最佳避难所
在CRS来袭的大背景下,有些高净值人士选择把资金外移,认为这样就可以避免CRS掌握相关信息。殊不知,由于CRS涉及的主体是中国税收居民,所以所有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账户的信息都将会被账户所在国通报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只要你还是中国大陆居民,那么你在境外银行的账户信息就极有可能会报送给中国税务机关。
这种情况下,只有一种人可以躲过CRS风暴。这类人就是获得了绿卡或入籍其它国家的海外华人、华侨。
由于护照移民项目有办理速度快,流程相对简单的特点,一直以来都是移民市场上的香饽饽。移民国外除了可以享受到移民国家舒适的生活环境外还能合法避税,随着CRS的逼近,护照类移民项目无疑将会越来越受欢迎。
三、最好的投资:买一本圣卢西亚的护照
在所有的护照移民项目中,最值得一提的莫过于圣卢西亚项目。
自2017年1月1日新政开始,该国取消了原有净资产要求,捐款10万美金即可移民。虽然跟其它国家相比,圣卢西亚较晚开启全球投资移民项目,但这一点也不影响圣卢西亚成为全球最受关注的移民国家。
移民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传统移民大国固然不错,但这些国家实行全球征税政策,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等,综合税率几乎追平中国大陆,难以满足海外投资移民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而圣卢西亚则不同,它既具有免税或低税特点,移民后可享受到圣卢西亚作为全球知名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各项优惠政策,又认可双国籍,能够最大程度满足需要常驻国内的高净值人士的需求。
同时,圣卢西亚无外汇管制、资金可自由进出,用圣卢西亚身份开设离岸公司,进行全球资产配置,不仅能规避各种税收还能充分利用圣卢西亚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自由协定,实现全球资产的保值增值。
随着CRS的逼近,海那边资深移民规划师Joey透露:面对即将来袭的CRS不必惊慌,一本圣卢西亚护照即可完美解决财富安全问题。圣卢西亚尚未与中国建交,在源头上就切断了与中国进行信息交换的可能,可以最大限度应对即将到来的CRS危机。 当务之急是抓紧时机为巨额财富寻找避难所,海那边海外服务平台始终与您站在同一战线,与您联手应对即将到来的财富大洗劫!
四、圣卢西亚移民优势:
1、移民圣卢西亚除门槛低无居住时间要求;
2、不与中国建交,无CRS风险;
3、享受包括英国、法国、新加坡在内的136个国家入境免签政策;
4、该国允许双重国籍,中国移民人士无需取消中国国籍;
5、沿袭英国教育体系,实行5-15岁义务教育及中等教育政策;
6、提供美国风格的医学课程,且学费是美国院校的一半,毕业后有资格获得美国和加拿大国家的医疗许可。
五、 圣卢西亚投资入籍的申请条件:
1.无犯罪,品行良好;年满18周岁以上;有经济投资能力;
2.随同主申请人一同申请的人有:
主申请人的或者配偶的18岁以下的孩子;
18-25岁,仍在全日制高等院校读书或者18岁以后仍需要依赖主申请人生活的孩子;
主申请人25岁以下未婚女儿,与主申请人一同居住,且需要依赖主申请人生活的;
主申请人或者主申请人配偶的,18岁以上,物理或者心理上残疾,需要依赖申请者生活的;
主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的父母或者祖父母,在65岁以上,需要依赖主申请人生活的。
附录:
2017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早期实施地区):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岛,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格恩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岛,荷兰,纽埃,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18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较晚实施地区):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群岛,伯利兹,巴西,汶莱,加拿大,智利,中国大陆,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加纳,格林纳达,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澳门,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岛,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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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在 CRS
六部委关于CRS规定的权威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三、“标准”与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是什么关系?
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标准”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标准”与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免予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类别、处罚措施等。《管理办法》旨在识别“标准”所要求的非居民账户,并不适用于FATCA所要求的美国税收居民账户。鉴于我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积极商谈有关FATCA政府间协定事宜,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将“标准”与FATCA统筹,包括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将二者的声明文件进行整合等。
四、有哪些国家(地区)已经承诺实施“标准”?
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对于一直不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国际社会可能采取联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诺实施“标准”,提高税收透明度。长远来看,“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是大势所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终将覆盖绝大部分国家(地区)。
五、我国将与哪些国家(地区)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相互挑选信息交换伙伴,双方均有意向的则可建立伙伴关系。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相关情况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六、制定《管理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严格遵循国际标准。
“标准”由OECD会同G20成员国制定,已成为税收透明度国际新标准。为了构建良好的国际税收征管秩序,避免各国(地区)具体实施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国际社会要求各国(地区)在国内法转化过程中严格遵循“标准”的规定,并且将对各国国内法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国际审议。因此,《管理办法》按照“标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对基本定义的解释、个人账户与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等。
二是充分考虑国内实际。
考虑到《管理办法》的内容涉及金融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和金融机构客户的切身体验,《管理办法》数次通过金融主管部门广泛征求金融业界意见,并于2016年10月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着兼顾国际、国内两方面需求的原则,《管理办法》在“标准”允许范围内尽量考虑了国内各方诉求,从而减轻金融机构合规负担和对客户体验的影响。
七、《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有何影响?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
对于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确认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极少数不能确认的需要个人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
八、《管理办法》对哪些人影响较大?
《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九、什么是消极非金融机构?
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十、账户持有人为什么需要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管理办法》采用的是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应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十一、账户持有人如何判断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各国(地区)国内法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对于个人而言,通常同时采用住所(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对于企业而言,通常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以我国为例。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账户持有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对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综合判断。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将公布相关资料供金融机构和账户持有人参考(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账户持有人也可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来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十二、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吗?
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其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会交换给相应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务当局,其境外的账户信息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十三、《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什么?
《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而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为了反洗钱目的已经开展了类似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执行《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十四、哪些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金融机构与通常经济生活中理解的金融机构不一样。例如,某公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金融业”,但并不一定属于《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机构。
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相关定义在《管理办法》中均有具体解释和列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因此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十五、哪些账户在《管理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范围之内?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在实践中,某些金融账户被用来跨国逃避税的风险较低,因此,《管理办法》参照国际标准也规定了一些免予尽职调查的账户,例如符合条件的退休金账户、社会保障类账户、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休眠账户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账户等。相关条件在《管理办法》中均有具体规定。
十六、所有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一样吗?
《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进行检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十七、金融机构需要做好哪些执行准备工作?
为执行《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改造。金融机构还需加强对本机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的意识和能力。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印制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客户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背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办理注册登记,为下一步信息报送做好准备。
十八、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吗?
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代销机构应当配合委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向委托机构提供信息用于报送。为了保证实施效果,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十九、《管理办法》后续配套措施有哪些?
相关部门将制定配套的金融机构信息报送规定,明确报送渠道、格式和相关技术规范,以便于金融机构将通过尽职调查收集的信息报送给相关部门。
为方便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有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将开设专题网页(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集中发布参考资料,包括各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常见问题等,供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学习参考。
二十、客户隐私会泄露吗?
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一是《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二是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客户充分说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账户信息。三是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四是两国税务主管当局间通过经安全加密的统一传输系统开展信息交换。五是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信息原则上仅用于税收征管目的。
二十一、信息交换是否意味着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二十二、对海外华侨华人有何影响?
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应在开户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已经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该账户存在境外地址、电话等非居民标识,账户持有人需配合金融机构确认其是否为非居民。对于确认为非居民的华侨华人,金融机构将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税收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收集和交换。
在我国境外有金融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所在国(地区)也实施了“标准”,华侨华人需配合当地金融机构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将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账户信息;确认为所在国(地区)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报回国内。
如果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不实施“标准”,其本人大部分情况下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是,如果其本人是所在地某投资机构的控制人,那么该投资机构在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开立账户时,对方金融机构将收集控制人的信息,也就是其本人信息。
二十三、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有何注意事项?
在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我国税收居民个人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国纳税人识别号。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验账户持有人相关证件,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请带好本人居民身份证。对于以外国护照等其他证件作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规则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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